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88468號函辦理。 |
有關急難救助或福利諮詢,請逕洽衛生福利部福利諮詢專線1957(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上10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方政府急難救助 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 [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申請急難救 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 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 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 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