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108年6月13日彰環空字第1080030137號函辦理。
二、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三、查本縣各級學校校區範圍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7條規定,第二類管制區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日間為72分貝,晚間為57分貝,夜間為47分貝;貴校如使用擴音設施,應符合前揭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