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規定,國民中小學階段各國家/地區境外生(包括舊生及109學年度新生)來臺就學,應接受病毒核酸檢驗案,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09年9月1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108004號函及本府109年8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90305315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業於前揭函文敘明,國民中小學階段各國家/地區境外生(包括舊生及109學年度新生)於入境後,統一安排至中央集中檢疫場所進行14日集中檢疫,不得逕自於其他處所進行居家檢疫;於檢疫期滿後,應依指揮中心規定,接受病毒核酸檢驗;俟檢驗結果陰性後,再行入學,以確保校園防疫安全。 |
三、 | 為協助境外生進行採檢相關事宜,有關學生採檢時間、採檢程序及等待檢驗結果期間之相關原則,分述如下: |
(一) | 若同一集中檢疫場所之學生人數,於檢疫期滿後「隔日」達5人(含)以上者:由集中檢疫場所人員協助於當日安排採檢醫療院所進入集中檢疫場所採檢。 |
(二) | 若同一集中檢疫場所之學生人數,於檢疫期滿後「隔日」未達5人者:由學校與採檢醫療院所及集中檢疫場所所在地衛生局協調,安排檢疫期滿後「隔日」採檢,前往採檢時請勿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且須全程配戴口罩。 |
(三) | 等待檢驗結果期間之相關原則:上開學生採檢後,應立即返回其在臺親友住所或學校規劃之單獨宿舍(以1人1室為佳,或整室皆為境外生之宿舍),等待學校通知檢驗結果。 |
(四) | 有關集中檢疫所相關採檢期程,尚須依指揮中心另案通知實施方式,請學校先以上開原則辦理。 |
(五) | 另考量各地採檢醫療院所之檢驗量能不一,部分檢驗醫院恐遲至於居家檢疫期滿隔日「後數日」(即第16日後),始能提供檢驗結果,爰請學校與採檢醫療院所先行了解檢驗結果報告日,倘未能如期於檢疫期滿後「隔日」取得檢驗結果,請告知學生於適當地點(如學校規劃之單獨宿舍且以1人1室為佳、入住在臺親友住所)等候檢驗結果通知。 |
(六) | 請學校協助學生至採檢醫療院所進行採檢時,持「學校通知境外生來臺就學公文」影本及「教育部109年8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98716號函(適用於國民中小學)」影本,以免費接受病毒核酸檢驗。本案病毒核酸檢驗費用由指揮中心支應;其餘衍生醫療及交通之必要費用,由教育部國教署另案辦理補助。 |
四、 | 請學校確實依所報「教育部國教署同意貴校預定返臺之境外生名冊」協助學生辦理上開採檢相關事宜,並請妥為安排採檢地點及告知境外生交通方式。另此採檢措施,係指揮中心基於校園整體防疫安全之公共衛生考量,爰請學校針對實際入境之境外生及須接受檢驗之境外生分別造冊管理,統一向境外生檢疫地點所在地衛生局洽詢檢驗結果,再轉知各境外生檢驗結果。 |
五、 | 檢附「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供指定社區採檢院所醫院清單」1份。 |
六、 | 本案如有相關疑問,聯繫窗口如下: |
(一) | 外國學生、陸籍身分學生:教育部國教署國中小組吳小姐,電話02-7736-7433,電子信箱e-j1a0@mail.k12ea.gov.tw;吳小姐,電話02-7736-7790,電子信箱e-j197@mail.k12ea.gov.tw;闕小姐,電話02-7736-7417,電子信箱e-j179@mail.k12ea.gov.tw。 |
(二) | 一般僑生(不包括建教僑生專班僑生)、港澳籍身分生:教育部國教署原特組洪小姐,電話04-37061257,電子信箱e-4621@mail.k12ea.gov.tw。 |